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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党发字〔2023〕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项奖学金发放坚持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培养人才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来源和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的来源
(一)校内奖学金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
(二)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所设的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特殊荣誉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爱国爱校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模范地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测成绩及格;
(六)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4000元;
2.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2000元;
(三)两个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同一年度不可兼获。
第七条 特殊荣誉奖学金:为国家、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赞扬,群众影响较大者(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学校视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第八条 单位专项奖学金: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在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奖学金,具体享受条件、等级与额度由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确定,学生自愿申请。
第九条 捐赠奖学金:社会各界或个人可以捐赠形式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单位或个人意向确定。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根据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和比例,评选出获奖学生及等级,由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诉和复核
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学生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答复后3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起复核,学生工作部审查后,在3日内做出复核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复核处理意见是最终意见。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管理与颁发
(一)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财务部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二)各院系应参照本细则,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三)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具体发放时间由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
(四)各单位内部设立奖学金应及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由学校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发放奖学金荣誉证书;
(六)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已获奖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其所得称号,扣发全部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入学的学生,按学校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晋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党发字〔2023〕32号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人数由上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测成绩及格。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所在班级前10%以内。
5.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10%—30%之间,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6.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支撑材料。
2.各院系根据评审条件,在班级评议基础上,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考核: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各院系在每学期末,对本院系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做出综合评价,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对学生在申请或评审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学生工作部将会同相关单位予以查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晋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党发字〔2023〕32号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奖励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测成绩及格;
5.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20%以内;
6.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班级前20%以内;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所在院系和学校认定并备案)。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并递交《晋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院系根据评审条件,在班级评议基础上,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的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一次性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十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切实把评选工作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20〕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晋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校学字〔2020〕2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促进学生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5号)、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 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4. 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
1.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
组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成员:学生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部、教务部、团委、招生就业管理部、保卫部、后勤管理部、创新创业中心等。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组长:系党总支书记
成员:系主任、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会主席。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各系要确定一名老师负责资助日常事务工作。
3. 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组长:班级辅导员
成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等
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学生成员应具备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立后,其小组成员应在班级公示。
四、认定依据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五、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六、 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部资助科根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的安排,负责组织全校的认定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和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 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回收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5.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取得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反馈意见后,及时予以更正。
6.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要及时予以更正。如无异议,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学生部资助科。
7. 学生部资助科负责汇总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及相关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复审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批,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信息和认定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8.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o每学年,学校和各系将定期对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七、 认定要求
1. 各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指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上报学校并提出调整意见。
2,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八、 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年级 专业 学(籍)号
学生 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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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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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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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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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转入学校户籍的学 生填写入学前户籍) |
口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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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 情况 |
家庭情况 |
家庭人口数 |
家庭成员在学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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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省(自治区)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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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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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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疝 情况 (由 亲属) |
姓名 |
与学生 关系 |
年龄 |
工作(学习) 单位 |
联系电话 |
从业情况 |
文化程度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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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类型 |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3.特困供养学生□是□否 4.孤弃学生□是□否5烈士子女口是□否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7.残疾人子女口是□否 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口是□否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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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疝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o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O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O 其他情况: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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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 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 查询、核对。 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
本人是 同学的(口父亲□母亲□监护 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 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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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果 |
学生蠣学校年级(专业或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就读学校院(系)认定 工作组意见: 组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就读学校认定领导小 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适用于普通高校
晋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党发字〔2023〕32号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具体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40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600元,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在校生总人数和核拨的总金额,原则上分别按资助总金额的25%、50%、25%划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坚持“立德树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等社会实践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所在院系和学校认定并备案);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
1.孤儿,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且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均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4.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另一方又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5.原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同一学年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并递交《晋中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院系根据评审条件,在班级评议基础上,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的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分两次(秋季学期和次年春季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有休学、退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助学金受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切实把评选工作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资助。
第十四条新生评定国家助学金,由各院系紧密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各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班级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20〕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晋中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党发字〔2023〕3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确保实现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顺利渡过难关。
第三条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难以支撑,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失去经济来源;
(四)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七条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分档确定资助额度,每生每学年获得此项补助累计不得超过2次。
第八条学生困难程度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评估:
(一)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种类型;
(二)已获得资助金额。主要依据为学生申请学年所获助学金金额;
(三)突发困难严重程度。主要依据突发困难对学生心理生理、学习生活、家庭经济上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档。
第九条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
(一)突发事件发生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递交《晋中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院系根据申请条件,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院系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财务部负责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或取消受助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生活中存在高消费行为,生活奢靡,铺张浪费;
(三)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困难;
(五)学习态度消极、不思进取;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